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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8-01-25 18: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内资助管理,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收入)中从学校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中职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校内奖学金。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要求,设立学院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地方人民政府奖学金属同一系列奖学金,在申报评审原则、程序、办法上基本一致。具体按学院评审细则执行。

(二)校内勤工助学补助。学院结合实际设立一定数量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临时困难学生补助。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临时困难(如因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给予特别补助。

(四)学费减免。符合学院学费减免条件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学费减免。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和办法按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执行。

(五)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设立由学院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

(六)资助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资助政策宣传、贫困生先进典型宣传、印制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材料等。

(七)其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资助支出项目。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专款专用,确保从我院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总额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校内资助资金的作用。

第七条 校内资助资金使用程序

(一)校内资助资金的资助项目和金额:由学院学生资助领导组讨论决定、领导组组长签字批准。

(二)推荐和评审:学院确定开支项目后,由学保处组织评审。学生处召开全院学生工作会议,布置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按上级或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三)发放:财务处负责发放校内资助资金。上述资助项目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评审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作名单和资金发放表,经学保处领导和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同意后,发放表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获奖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由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建立校内资助资金专用经费,按专用经费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院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校内资助资金按规定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资助学生对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学院和广大师生的监督和检查。学生所在系(分院)要加强对获奖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保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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